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 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4-30


萍乡学院文件



萍学院发〔2024〕24号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 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萍乡学院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经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24年4月10日




萍乡学院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招投标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工程造价在0.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处安排人员 组织施工管理。

(二)工程造价在0.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 勤管理处按照询价方式在保证同等质量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确定 施工单位,并填写《萍乡学院工程服务类项目询价登记表》(附件 1)。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严格按预算工程量清

单执行,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审计处负责结算。

(三)工程造价在3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1.后勤管理处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报送采购实施项目并附已批


复的立项材料,包含预算清单、市财政局或第三方预算评审、抄 告单或会议纪要、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资质要求等相关项目材 料。

2.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在学校官网发布采购公告,在发布7 个工作日后会同后勤管理处从有效响应回复的施工单位中询价确 定施工单位,按《萍乡学院询价成交建议书》(附件2)在政府采 购电子卖场上进行直购并签订合同。

3.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严格按审计的工程清 单执行,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审计处负责结算。

(四)工程造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含限额标准)以上、 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估算价 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估算价在100 万元以下,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在学校向社会进 行公开招标或进入萍乡市统一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 平台进行交易。

(五)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 理等服务的采购,估算价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报 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与采购中心或委 托代理机构组织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标。

(六)属于临时突发、紧急抢险情况下的工程由后勤管理处 报请分管校领导,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迅速安排


人员进行施工,工程费用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统一审计结算。 第三条 招标范围: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 公共设施施工等基本建设项目及与工程配套的材料、设备项目。

(二)维修工程类项目:包括维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 配套的材料、设备等。

(三)依照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任何部门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或以其他方 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 标、施工管理、审计相互分离方式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及招投标的组织工 作,包括:

(一)负责全校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的招标工作组织、协调、 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审定)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评标办 法;

(三)负责制定评分标准及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论证;

(四)负责组织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的招标、开标、评标、 定标;

(五)负责草拟合同及协调合同审批;

(六)负责与住建局招标与采购办等相关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提出立项申请, 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并通过,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立项批 准资料(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等)受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及本 办法,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重要设备、材料 等货物的采购,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 服务的采购,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公告期满20天后才开始招标;学校公开 招标项目通过萍乡学院网站发布招标信息,项目公示期(询价、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为7天、竞争性磋 商方式为10天、公开招标方式为20天)满后才开始招标。个别 突发紧急项目确有必要加速完成的,公示期可报请分管项目和招 标采购校领导按程序确定。

第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招投标所 需资料包括:

(一)报市住建局公开招标项目 

1.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用地手续;

4.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图纸审查报告;

5.学校出具的资金证明;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如申请邀请招标还应提交相应的其他资料。

招标与采购中心收集以上齐全资料后报市住建局办理有关招 标事宜。

(二)学校公开招标项目

后勤管理处依据批准抄告单和立项报告做好施工预算及工程 量清单,加盖印章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招标与采购中心,主 要内容包括: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施 )面积,技术要求或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要求开工竣工 时间、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必要的设计图纸、图纸审查报告和技术资料等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

4.施工要求或采用的技术规范; 

5.详细施工预算;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等) 及后勤管理处报送以上齐全资料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招标。

(三)校内重大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

重大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招投标时,除了具备以上第(二) 款所需资料外,投标人还应携带下列原件并提交相应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一套:


1.企业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5.拟派建造师、八大员上岗证书;

6.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 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

第四章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所投标项目的实施能力;国家 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 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报名时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收取费用,所有 费用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发放按学校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 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评标小组在开标现场予以启封。在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送达指定 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与采购中心可以不予接收。投标单位少于 三家时,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特殊 情况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请示分管招标和后勤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有违背公平


竞争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 权益。禁止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变相行贿等方式谋取 中标。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学校招标采购候选人不良记录 黑名单,三年内不能参与学校招投标。情节严重者,将报有关部 门立案处理。

第五章 学校公开招标项目的开标及评标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 应当为招标公告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投标人共同现场检查投标文 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 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及投 标人报价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投标前投标人应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缴纳投 标保证金,未中标者保证金在开标后无息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 证金在中标后转为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完毕后无息退还。 投标报名时参照省、市相关规定适当代收专家项目论证、评审费 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履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

(三)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执行或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第十七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萍乡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 和有关技术专家等5人以上单数为评标小组成员,负责具体项目 的评定。纪检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招标活动,通过检查项 目资料完备严谨性等方式,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重大基本 建设及维修工程招投标应邀请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纪检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参与监督。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 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 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招投标原则上采取合理 低价法确定。经评标小组评标后,确定中标候选人,经公示不少 3天,无异议后招标与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 标人需在7天内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否则作弃权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全力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核对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是 否一致,对于擅自改变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 要严肃查处。对发现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 行为的,中标无效,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由此 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学校保留解除与中标人所签合同的权利, 且该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对中标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黑名 单,并在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或在萍乡学院催告中标人 签订合同后中标人7天内不前来签订合同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

(四)擅自变更、无故不按时供货或不按学校要求进场施工 的。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增 项,必须由后勤管理处出具工程变更说明并经请示分管后勤校领 导按程序研究决定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并由招标与 采购中心将合同连同立项批准资料(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等)按学 校程序进行合同审批。招标与采购中心应会同工会、计划财务处、 立项部门、使用部门、审计处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增量。工程量变更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 行,变更调增预算在10%以上,需按学校规范流程重新签订合同或 者补充协议。增量后单项合同总额超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 定》(发改委[2018]第16号)的应重新招标。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方提出验收,提供合同或


补充协议经立项部门确认后,由立项部门组织使用部门、教职工 代表、招标与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验收小组应认真记录验收过程及结果,经验收 小组成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一份交后勤 管理处存档,一份交审计处用于后续审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如不合格,后勤管理处要督促施工方 继续整改到合格为止。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应将含有中标通 知书、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施工过程签证、验收单 等资料的一套原件及四套复印件交审计处。施工方要切实履行保 修服务,后勤管理处要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后勤 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招标与采购中心等部门协助,按萍乡学院 审计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进度款拨付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进 度要求,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质保金不 高于工程款的3%,并在项目质量保证期满确无质量问题后拨付。 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施工方凭正式的审计结算等资料原件向计 划财务处提出支付工程款请求,计划财务处凭立项批准文件(抄 告单或会议纪要等)、中标通知书、合同或者补充协议、验收单、


结算资料,按照合同条款,依据学校财务程序审签后付款。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对于每次开标及评标结果及相 关情况说明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纪律要求

招投标全过程开启监控录音录像,接受市有关部门、学校纪 检及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所有参与人员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任何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 动;

(二)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 评标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

(三)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 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不公平待遇;

(四)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招标违规现象,应及时向纪检监察 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要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一)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与投标人违规串标的;

(三)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


(四)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第十二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 相关规定的并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学校招标 与采购中心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复。投标人若对答复不满的, 应在法定时间内向住建局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三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招投标工作的未尽事宜,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 业项目范围规定》《萍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修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最新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照 国家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原《萍乡学院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 )》(萍学院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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