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文件
萍学院发〔2024〕23号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萍乡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24年4月10日
萍乡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增加采购透明度,保证 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我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后勤服务等提供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有关招标采购规范性文件及当 年公布的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货物及服务采购要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厉行节约,避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 性能采购,保证所购物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本办法所称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建设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使用学校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校方自
筹资金、学生代收费)所开展的货物及服务(包括政府采购限额
标准以下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科研经费中的物
资采购执行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货物及服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厉行节约,确保取得最佳效益;
(二)政府集中采购与学校集中采购相结合,确保程序规范到 位;
(三)市场竞争与遵法守规相结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市政府采购办、学校审计处专项监督与全体师生员工等 社会监督相结合,确保学校利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货物及服务采购的日常事务及 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包括:
(一)负责全校物资采购及招标工作组织、协调、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审定)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三)负责制定评分标准及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论证;
(四)负责组织物资采购的招标、开标、评标、定标;
(五)负责草拟合同及协调合同审批;
(六)负责与市政府采购办等相关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
(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及代理活动的管理;
(八)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协助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 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建立供应商诚信黑名单
库;
(十)对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小额招标采购项目进 行监督与指导;
(十一)负责采购数据统计、上报及招标采购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集中采购项目,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工 会、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技术专家等3 人以上单数为评标小组成员,负责具体项目的评定。
第三章 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必须科学编制好本单位年 度采购预算计划。全校物资采购严格执行物资采购预算计划,没 有列入预算的物资、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采 购(除个别突发紧急物资的采购外,但需提供相关人员及分管项 目校领导、分管招标采购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字的采购审批 报告)。
第八条 采购预算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年度编报。党政办、 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后勤 管理处等部门是物资采购预算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按归口管理 项目分类组织编制采购预算计划(不含评分标准)。各二级学院、 各部门在每年的10月1日前编制好下年度采购预算计划报归口管 理部门汇总,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党政办负责编制全校办公车辆加油、保险、维修等采购 预算计划。
(二)教务处负责编制全校教材采购、教辅资料、实验用品(耗 材)等采购预算计划。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全校教学仪器(办公)设备、 办公用品、印刷品、办公(学生宿舍)家具、空调等采购预算计
划。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全校工程建设及基建维修、园林绿 化、公共设施施工、建筑安装(工程配套的材料、设备)工程项 目、物业管理、电梯等采购预算计划。
(五)图书馆负责编制全校图书(包括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 期刊及电子期刊、数据库、光盘和影像资料等)等采购预算计划。
(六)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编制校园网络、中心机房设备、 应用软件等采购预算计划。
第九条 因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的临时需要和不可预见 因素临时需要采购的计划外零星物资,均按要求填写采购申请表, 须明确资金来源、资金预算、采购数量、明细等,按程序签字审 批通过后交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落实。
第四章 采购的方式、目录及标准
第十条 采购具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 他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按照要求到政府 采购电子卖场和政府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购,店面租赁服务在江 西省产权交易所采购;各采购方式的定义和适用情形按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招标与采购中 心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规定实施采购,上级主管单位未规定组织形 式或采购方式的,招标与采购中心会同使用部门根据项目内容和
金额决定。
第十一条 属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与采购中心)采购目录以及部门集中采购 (招标代理机构)目录的项目,严格实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公 共资源交易招标与采购中心)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与采购 中心)采购目录主要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 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扫描仪、机房辅 助设备、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 及器材、LED显示屏、文印设备、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 空调机组、不间断电源 (UPS) 、电冰箱、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 设备、车辆加油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航空旅 客运输服务等(具体明细以当年公布的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为准)。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目录主要包括: 识别输入设备、电子白板、专用车辆、图书档案设备、仪器仪表、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教学专用仪器、体育设备、图书(图书 馆馆藏书籍,不含期刊、文献资料库、培训学习资料)、家具用具 (学生用课座椅、床具等,不含办公家具)、印刷品(单证、票据、 本册,不含文件印刷)、玻璃仪器及实验、医疗用玻璃器皿(单项 为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 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种监理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
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展览服务、法律 援助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广告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人寿保险服务等(具体明细以当年公布的省、 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凡是单项或批量金额达 到当年的省、市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 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 购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总值低于0.5万元(含0.5万元)的物 资,由使用部门派3人以上自行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总值0.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如当 年的省、市限额标准改变则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的采购,由使用 部门提交采购申请表(附件1)后:
1.单项或批量采购总值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招标 与采购中心综合比较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和价格确定供应商后, 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直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总值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招标与采购 中心和使用部门综合比较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和价格确定供应 商,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询价登记表(附件2)或成交建议书(附 件3)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直购;
3.直接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竞价或反拍采购。
(三)单项或同类别批量采购总值在20万元以上(如当年的
省、市限额标准改变则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当年的省、市限额标 准以下的采购,必须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竞价或反拍 采购;
(四)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上不能采购的货物或不宜直 购的服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学校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凡是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当年的省、市限额标准 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 招标与采购中心依法组织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的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我校批量集中采购的物资一年集中采购两次,上 半年采购下半年物资。校内批量集中采购的物资(如低值易耗品、 实验耗材、办公用品等)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批量 采购的物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 调等)每学期开学前集中采购一次。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因政府采购审批、论证、 挂网招标、中标公示等时间跨度较长,立项部门应提前1个月(单 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当年的省、市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提 前2个月)交采购预算方案至招标与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报 批。
第十九条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根据当年江西省、萍乡市政府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且纳入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到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办理
招标报批手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与采购 中心)按照招标管理程序组织论证、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 布招标公告、招标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将学校的立项抄告单或批复、项目预算 清单、第三方造价(工程类)、需求论证报告、价格论证报告、技 术参数、商务条款、资质要求及评分办法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新建工程项目职能部门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材 料。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 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从年度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取随机抽 取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采购项 目,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 商务条款、资质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单独编制或者会同招标代理 机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邀请相关专家与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对 招标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再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发 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应在政府指定相应媒体发 布,其中意向公示的内容包含主要产品的清单品目及数量、主要 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等关键性内容。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应在政府
采购信息网或学校官网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开标、评标,确定拟中 标单位,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向中标人签发中 标通知书。
公示期内如有询问、质疑或投诉,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合 同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购置单项或同类别总价在3万元以上(含 3万元)的物资,应签订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 采购单位名称(姓名)、采购物资名称、数量、价款、品牌规格型 号或技术指标、交货日期及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 合同是购销双方依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的交易协议,具有法律约束
力。
第二十六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中标通知书(或交易通知 书)、招标采购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等,办理学 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具体工作,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 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30日 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并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起草,并负责将合同连 同立项批准资料(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或采购申请表等)按学校程 序进行审批。招标与采购中心应会同工会、计划财务处、立项部
门、使用部门、审计处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追加采购。采购合同履行中,对需要追加采购 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 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与采购中心核实,可 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增量说明,但追加的采购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完成由供应商申请验收,提交验收申 请单及项目资料,经使用单位和立项部门同意后,由立项部门组 织使用单位、招标与采购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小组认 真记录验收结果,经验收小组成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采 购项目符合采购需求,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供应商应将供应物资凭采购合同、采购申请表、 正式发票、验收单等资料,到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 账手续,不动产归后勤管理处管理,动产归资产管理处管理,教 材归教务处管理,图书归图书馆管理,档案归档案馆管理,苗木 归后勤管理处管理。使用部门应同时建立相应物资管理账目,供 应商要切实履行售后服务,归口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 八 章 付 款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凭立项批准文件(抄告单或会议纪 要等)或零星物资采购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文 件,按照合同条款,依据学校财务程序审签后付款。政府采购限
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款不高于合同价款的 70%,结算审计后付款不低于95%,余款待售后服务期满(验收合 格日起算)后付清。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使用部门、立项部门不得将应以招标方式采购 的物资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集中采购物资不得指 定货物品牌型号,不能提供具有唯一性和限制性的参数和指标, 如被质疑由参数提供人负责书面答复,对未按要求提供的采购计 划一律不予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使用部门、立项部门在对采购预算申报时应多 方了解,充分摸底进行市场调研论证,严格把关,保证采购预算 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招标与采购中心在对采购预算申报时应多 方了解,充分摸底,严格把关,保证采购预算合理,采购方案具 备可操作性,避免因采购预算不符合实际市场行情人为造成流标 或多次招标等影响采购进度及交货时间。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凡是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的,不得参加我校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每次开标结果及相关情况说明招标与采购中心 要做详细记录、归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学校疫情防控、安全稳定、重大活动、 教学科研急需等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项目,建立应急采购机制。应 急采购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执行应急采购,如确需执行 应急采购,由职能部门或使用部门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会议审定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 可执行。
(二)校内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交学校党委会 或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后执行。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编制采购需 求,提供供应商响应报价等书面材料,学校组成由使用部门或职 能部门、财务处、审计处、招标与采购中心和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的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和供应 商按照采购需求和谈判结果草拟和签订采购合同。
严禁未立项先采购行为,对因突发紧急情况下发生的未立项 先采购的项目,参照应急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政府、萍乡 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通过索、 拿、卡、要等形式,刁难、限制、排斥投标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中标人擅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的,中标无效,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由此带来 的经济损失,同时学校保留解除与中标人所签合同的权利,且该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对中标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条 招投标全过程开启监控录音录像,随时接受市有 关部门、学校纪检及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 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 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由学校招标 与采购中心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复。投标人若对答复不满的, 应在法定时间内向市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以上”字样的则含本数字,有“以 下”字样的则不含本数字。
第四十三条 学校原制定的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冲 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政府相关文件或规定有冲突的, 以政府相关文件和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原《萍乡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萍学院发 〔2019〕70号)同时废止。